
分不同情况,并非所有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
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机舱内打架斗殴等“机闹”行为,到底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常常引发争议。
4月8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罪与非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解释》共7条,首先明确了违规开启民航飞机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
一方面,《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另外,《解释》还对实践中存在的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作了指引性规定。”罗国良表示。
同时,《解释》还突出了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还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构成要件。
此外,《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罗国良表示。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增设安全保卫专章,进一步强化民航安全保卫法律规定,规定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国良表示,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与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联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好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介绍,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列举了十二类常见“机闹”行为,涵盖抢座位、抢行李架等行为,以及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违规进入驾驶舱等,通过对具体行为的明令禁止,提高公众对“机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则是根据‘机闹’行为的危害程度,明确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提高惩治的威慑力和打击的精准度。另外,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机闹’行为构成侵权的,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协同发力,实现从民事侵权到治安管理最后到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从源头上减少‘机闹’发生。”司明灯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