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评|三地消协约谈洲际酒店:以法律标尺“格式化”格式条款

壹快评|三地消协约谈洲际酒店:以法律标尺“格式化”格式条款

“问题格式条款”背离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消费者权益,侵蚀市场经济法治根基。

4月8日,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针对洲际酒店集团会员条款中涉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问题,对其国内运营方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约谈,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三地消协组织指出,调查发现洲际酒店集团在其网站及APP的会员条款中设置了多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强制仲裁、排除诉讼选择及中国法律适用,剥夺消费者集体维权权利。根据其规定,涉及会员计划相关的金钱赔偿等争议,需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放弃在法院申诉、行政诉讼等权利,且不得集体、团体、共同和代表诉讼。同时,会员条款强行规定其解释与执行适用美国乔治亚州法律,未纳入仲裁的争议亦只能向该州法院提起诉讼。

三地消协组织指出,上述规定排除了我国法律管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相关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其二,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核心权利。会员条款规定洲际酒店集团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或取消会员计划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会员如“继续保留会员资格”即视为同意所有更新。此外,会员条款声明对商品、服务不作任何保证,对因其缺陷或故障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仅对美国新泽西州居民例外)。

三地消协组织表示,“单方变更+默示同意”的模式,以及过于宽泛的免责声明,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显失公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同样应认定为无效。此外,会员条款中“解释权归洲际酒店集团所有”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也属无效。

洲际酒店集团上述会员条款均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本是一种常见的协议条款,恰当使用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但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毒瘤”,依法应属无效,必须彻底清除。这也是此次三地消协联合行动的清晰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是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等);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现实中,在酒店、航空、电商、金融、互联网等众多领域,使用“三不”格式条款的例子并不鲜见。有的是“强制仲裁”条款,把消费者挡在司法大门之外;有的是“单方变更”条款,让消费者在不知情中接受不公平规则;有的是“免责声明”条款,把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有的是“最终解释权”条款,让经营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这些问题格式条款的共同特征,都是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消费者不知情或无法选择的情况下,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将风险和不便转嫁给消费者。它们的本质,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背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市场经济法治根基的侵蚀。

一切涉嫌“三不”问题的格式条款都应接受法律的“格式化”,即用法律的标尺重新度量,把其中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剔除,还消费者一份公平的契约。

具体该怎么做?首先当然是企业要自觉。希望更多企业以洲际酒店集团为鉴,主动清理自家格式协议里的“三不”条款,让每一份协议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次,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对那些冗长、晦涩的协议条款,不再因为嫌麻烦就闭眼点“同意”;发现问题敢于质疑、敢于投诉、敢于维权。最后,监管部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必须积极履职,确保治理机制有效运转,让“三不”格式条款无从存在。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