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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驱(60058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动态 2026-11-04 00:00 巨潮资讯 · 上市公司公告 18 阅读 来源:巨潮资讯 · 上市公司公告

公司:卧龙电驱(600580)

公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潮资讯网(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卧龙电驱”)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卧龙

电驱控股股东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控股”)一致行动人李凤仙女

士增持卧龙电驱股份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做出

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

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为李凤仙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凤仙,女,1959 年 6 月出生,中国澳门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1. 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投资”)

根据卧龙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卧龙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580374788R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西路 18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建成

注册资本 28,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1 年 8 月 4 日至 2031 年 8 月 3 日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

2. 卧龙控股

根据卧龙控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卧龙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146113702K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陈嫣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80,800 万元

营业期限 1998 年 4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电机制造;电机及控制系统、输变电、电动车、电源产品、机电一体化及

工业自动化产品等高技术产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商贸、酒店等实业投

经营范围 资;对外投资;投资经营管理;机电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销售;进出口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凭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陈建成先生

陈建成,男,1959 年 1 月出生,中国澳门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4. 陈嫣妮女士

陈嫣妮,女,1982 年 4 月出生,中国澳门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5. 庞欣元先生

庞欣元,男,1979 年 2 月出生,中国澳门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卧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

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卧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卧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或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股份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卧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李凤仙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卧龙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07,358,1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4789%;卧龙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74,039,4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7397%;陈建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5,379,94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1.6247%;陈嫣妮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48,5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0.0031%;庞欣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77,4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626%。

故,本次增持前,卧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607,803,525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38.9090%。

(二)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1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47),卧龙控股一致行动人李凤仙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

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 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6%,增持金额为 905,970 元(不含交易费

用)。

(三)本次增持后卧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后,李凤仙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26%。卧龙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07,358,1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4789%;

卧龙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74,039,4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7397%;陈建成先生持

有公司股份 25,379,9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247%;陈嫣妮女士持有公司股

份 48,5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31%;庞欣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77,47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626%。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故,本次增持后,卧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07,843,525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8.9116%。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及《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2026 年 11 月 4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增持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

本次增持前,控股股东卧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607,803,525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8.9090%;本次增持后,卧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607,843,5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8.9116%。增持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 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6%,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增持人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变动的主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卧龙电气驱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1 月 3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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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蔺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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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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