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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002955):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动态 2026-10-14 00:00 巨潮资讯 · 上市公司公告 1,047 阅读 来源:巨潮资讯 · 上市公司公告

公司:鸿合科技(002955)

公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潮资讯网(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Landing Law Offices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 邮编: 200082

16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Shanghai ,China(P.C 200082)

th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或

“公司”,证券代码为 002955.SZ)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鸿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草

案法律意见书》”),现对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所

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

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所同意鸿合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终止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7月22日,鸿合科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就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026年7月22日,鸿合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 年 8 月 10 日,鸿合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 年 10 月 12 日,鸿合科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次终止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6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终止的相关情况

1、本次终止的原因及作废期权数量

鉴于当前公司股价波动幅度较大等因素,公司未能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

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工作。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环境因素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经

审慎研究后,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同时与之配套的公司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涉及的 447.40 万份股票期权全部作废失效。

2、本次终止的后续安排及影响

本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股票期权,因此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

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

仍将勤勉尽责、认真履职,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努力为股

东创造价值。此外,公司后续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择机推

出有效的激励计划或/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未能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

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的原因及后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及《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不会

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终止的信息披露

《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根据《管理办法》

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终止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

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本次终止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终止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6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不会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会对公司日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

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将本次终止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王 茜

经办律师:

张小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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