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卓然(68812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ST 卓然 公告编号:2026-099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其中本公司为主债务人,
子公司上海卓然数智能源有限公司、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
保证人。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借款本金 97,000,000.00 元、律师费 450,000.00 元,
并主张自起诉状副本有效送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收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同时要求我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
最终影响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然股份”)
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卓然数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数数智”)卓然(靖
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靖江”)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
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
下简称“建设银行闵行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公司、卓然数智及卓然
靖江为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案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尚未开庭审理。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832474962P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555号
负责人:吴韦
被告一: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14843Q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4楼D座
法定代表人:张锦红
被告二:上海卓然数智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YLY9R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辉路863弄1号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
被告三: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253U
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西大道509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华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本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97,000,000.00 元,
以及自本案起诉状副本有效送达被告一之日起,以欠付本金 97,000,000.00 元
为基数,按照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
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450,000.00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第一、第二项债务在最高保证额
200,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的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2025年1月24日,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与建设银行闵行支行签订《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00,000,000.00
元,借款期限 2 年;贷款利率为 LPR 利率 + 20 基点,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
执行贷款利率上浮 50%;合同约定分期还本,公司已偿还本金3,000,000元:合
同同时约定,发生危及债权人债权安全情形,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
款人应当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为担保上述债务履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卓然靖江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
为案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卓然数智与原告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34 年 1 月 1 日期间
发生的借款债务提供最高额 2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5 年 1 月 27 日,原告已按约向本公司足额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
原告主张:本公司未能按期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监管调查查明公司存
在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体外资金调配、信息披露不实等重
大问题,公司已公告确认相关行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述重大
经营及合规风险危及案涉贷款债权安全,依据借款合同违约条款,原告宣布案
涉贷款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提前到期,要求我方立即清偿剩余全部本金、利
息及相关费用,并要求两家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
遂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上述诉讼涉及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裁定冻结文书。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银行冻结金额314,213.54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被冻结金额
中信银行股份有
卓然股份 8110***********7246 募集资金账户 314,213.54
限公司虹桥支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以及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尚有多起未结诉讼案件,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如公司在相关诉讼中败诉,将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
等额外支出,将进一步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如公司无法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债
务,公司及子公司名下资产存在被司法强制执行、司法拍卖的风险,公司流动性
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2、公司于2026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81),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
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1条第(一)项、第12.2.2
条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因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
对公司股票继续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已触及相关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
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未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公司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
4 、 截 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 ,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累 计 被 冻 结 资 金 合 计 人 民 币
66,620,640.16 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2%,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
货币资金余额的42.69%。截至2026年9月22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到期尚未清
偿债务逾期金额合计56,697.09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88%。银行
账户冻结、债务逾期等情形,已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